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项目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项目 ,招标人为 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项目。
2.项目概况:
(1)迈湾水利枢纽工程
迈湾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务院“十三五”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也是保障海口市及定安县、澄迈县供水、防洪和生态用水安全的控制性水源工程。工程规模为Ⅱ等大(2)型,工程效益以供水、防洪为主,兼顾灌溉和发电,水库正常蓄水位101m(近期),总库容5.22亿m³,总工期56个月,总投资73.64亿元。
(2)大隆灌区工程
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是增发国债水利项目之一,工程以大隆水库为主要水源地,依托已建大隆东西干渠,通过续建配套5条骨干渠(管)道,其中,新建南滨农场支渠和力村引水渠灌溉支管2条,新建宁远河北干渠联通管1条,节水改造宁远河北干渠2-1#支渠1条,维修清淤宁远河北干2#支渠渠道1条。渠(管)道设计总长16.232km,其中,新建管道长9.115km,改造渠道长3.658km,维修清淤渠道长3.459km,改造渠(管)系建筑物391座(含泵站);新建提水泵站2座,泵站总装机1396kW,工程建成后可保障大隆灌区10.55万亩农田灌溉用水需求。工程为中型灌区,永久占地43亩,临时占地255亩,总投资1.288亿元,施工工期12个月。
3.招标范围:
①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
②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
(2)服务内容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一部分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开展迈湾水利枢纽工程、大隆灌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具体如下:
①现场调查及收集资料(包括编制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工程和植物措施量现场核查等);
②内业档案资料核查;
③外业效果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结合措施量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计算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并根据征占地协议和验收移交情况对工程投产后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确认,查阅监理、监测资料,对操作合规性、数据整编规范性、成果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对项目设置的水土保持监测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等为了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所需采取的所有工作);
④指导并协助甲方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编报工作(如有);
⑤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⑥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包括邀请专家、差旅交通、食宿、会务等全部工作;
⑦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就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审查、评估、审批、审计、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负责与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的一切事务;
⑧水土保持验收相关报备资料公开及完成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⑨配合水土保持验收核查,整改核查发现问题,通过验收核查。
4.招标方式:公开征集。
公告发布媒介:在海南省水利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公司状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二条:“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迈湾水利枢纽工程、大隆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状况:须提供经审计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若企业注册时间未满三年,以企业注册实际年份为准,成立不满一年的单位不提供。
证明材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信誉要求
(1)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暂停;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2022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或严重违约事件;
(4)投标人未被列入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黑名单”;
(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备注:因“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址链接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故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为准);
(6)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投标人未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信息)”;
证明材料:(1)-(4)项投标单位提供单位盖章的承诺函,(5)-(7)项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后网站截图证明加盖公章。
4.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人员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提供职称证及社保管理单位盖章确认投标单位缴纳的2025年2月-7月间任意3个月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70.7万元(控制价测算详见附件1、2),其中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60.8万元,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9.9万元。
(四)合同条款和格式:详见合同附件。
(五)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其中报价得分60分,商务得分20分,技术标得分20分。
1.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算数平均值为基准价;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但大于等于2家的,继续评审;报价等于基准价得60分,每高于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商务评审:
(1)项目业绩: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大(2)型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业绩的,每个项目得2分,本项满分8分。
证明材料: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业主证明文件为准,加盖公章扫描件;
(2)项目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每承担过一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负责人的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8分。
证明材料:合同加盖公章扫描件。
(3)技术人员:
除项目负责人外,配备水土保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文与水资源专业技术人员,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配备齐全得4分,每缺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
证明材料:职称证、资格证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3.服务方案得分:
(1)根据投标人对项目工作内容的理解程度等进行评分:
优秀:理解彻底得4~6分;
良好:理解深度一般得2~4(不含)分;
一般:理解深度较浅得0~2(不含)分。
(2)根据投标人对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情况等进行评分:
优秀:能准确指出项目重点、难点并且思路明确得5~7分;
良好:能较准确指出重点、难点并且思路基本明确得3~5(不含)分;
一般:没有准确指出项目重点、难点并且思路不明确得0~3(不含)分。
(3)根据投标人对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等保证措施情况进行评分:
优秀:项目质量、工期、安全等保证措施非常完善得5~7分;
良好:保证措施一般得3~5(不含)分;
一般:保证措施较差或没有相关论述得0~3(不含)分。
证明材料:服务方案加盖公章。
(六)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根据综合评分法,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分数低的优先。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报价函及服务清单(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如有);
4.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5.商务评审证明材料:
6.服务方案:
7.(此处罗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文件递交
1.纸质版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递交1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加盖公章扫描件),纸质版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包装及密封形式不限);
2.投标文件必须于2025年9月23日16时00分前递交至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1号互联网金融大厦A栋20楼,并在该时间前不得开启;
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互联网金融大厦A栋20楼
联系人: 王工
电话: 0898-65728037
附件1
XXX项目投标报价函
招标人名称:
一、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公司XXX投标邀请书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额 元,税率 %。的投标报价,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委托工作。
其中:
(1)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服务费(大写) (¥ 元);
(2)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服务费(大写) (¥ 元)
二、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报价文件。
三、如我方中标:
(一)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二)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作成果及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约地点:海口市美兰区
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需对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通过公开征集,确定 (以下称乙方)为该项目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投标函;
3.报价文件;
4.招标文件及其澄清;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及技术方案;
7.其他合同文件(含经发包人确认的其他投标资料)。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次序的以最新时间者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受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两个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乙方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规范的技术要求,对本工程所涉及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现场调查及收集资料(包括编制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工程和植物措施量现场核查等);
2.内业档案资料核查;
3.外业效果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结合措施量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计算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并根据征占地协议和验收移交情况对工程投产后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确认,查阅监理、监测资料,对操作合规性、数据整编规范性、成果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对项目设置的水土保持监测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等为了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所需采取的所有工作);
4.指导并协助甲方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编报工作(如有);
5.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6.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包括邀请专家、差旅交通、食宿、会务等全部工作;
7.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就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审查、评估、审批、审计、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负责与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的一切事务;
8.水土保持验收相关报备资料公开及完成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9.配合水土保持验收验收核查,整改核查发现问题,通过验收核查。
第三条 履行的期限、地点
1.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水土保持验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备案证明,双方结清全部合同价款后终止。
2.履行地点: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所在地。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查和质保监察。
2.甲方向乙方提供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概况、水土保持方案、图纸、管理文件资料。
3.协助乙方收集有关工程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负责本项目验收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验收等全部工作,并承担会务费、专家费、食宿费、差旅交通费等全部相关费用的支出(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3.负责提供服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及其他有关作业材料。
4.技术成果资料,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要求,满足工程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及甲方需求,并对其工作成果质量负责。
5.对甲方及有关各方面提供的相关图纸、资料等严格保密,不丢失、不外传,用后及时归还。
6.乙方严格按委托内容和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工作,确保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顺利通过专家评审及验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
(一)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将乙方的分析方法、分析结果、工程报告等交与第三方使用。
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本项目的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长期。
4.泄密责任:负相关法律责任。
(二)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分析结果等交与第三方使用。
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本项目的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长期。
4.泄密责任: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因非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任何费用;已开始相关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以本期应付未付费用为基数,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二)乙方责任
1.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此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全额赔偿。
2.由于乙方提供的成果资料未能满足技术和验收要求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负责补充完善、修改使其满足要求,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修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此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全额赔偿;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验收评估报告等成果资料的,每拖延一天,按合同签约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已支付款项,并支付相当于签约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4.乙方对其提供的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或损失时,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本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已支付款项,并支付相当于签约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如需委托其他单位执行本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仍应承担其在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承担有关委托其他单位所执行的部分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6.乙方更换投标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人员,须经得甲方的批准和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已支付款项,并支付相当于签约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技术成果的分享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3.双方可以利用本项目的成果联合发表论文。
第八条 验收标准和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1)合同签订后15工作日内分别报送两个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方案》;
(2)在2025年11月30日前提供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以及国家及行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评估工作成果;
(3)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亚市大隆灌区(东干渠片)工程水土保持验收相关报备资料的公开及上报,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备案证明。
(4)在2026年2月28日前提供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以及国家及行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评估工作成果;
(5)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验收相关报备资料的公开及上报,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备案证明。
(6)非乙方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验收评估报告等成果资料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资料的公开及报备,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备案证明,由双方另行协商。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纸质版10份,电子版1份),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备案证明,完成水土保持验收相关报备资料的公开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总价共计: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税金 元,税率 %。本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和全包的价格,已包含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用水、用电、食宿、税负、安全、保险、利润、会务费、专家评审费等。遇国家税率调整的,不含税金额不变,双方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变更合同总价。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工作方案报甲方审批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第一笔进度款。
3.在乙方按要求完成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以及国家及行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评估工作成果,且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作为第二笔进度款。
4.乙方的水土保持验收服务工作全部完成、提交相关工作成果且本工程水土保持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进度款。
5.甲方每次支付进度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中,乙方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有关施工安全、质量、现场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受甲方的监督。
2.合同期内,乙方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信息: ;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职责:
1. 业务代表,落实各项任务 ;
2. 定期沟通,协调双方工作,解决实际出现问题,跟踪工作进度。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拒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之义务,并在收到对方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10天内没有做出补救,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参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及第六条第(二)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3
廉洁从业合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工程廉洁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受托人 (以下简称“受托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合同(合同编号: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或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反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置。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受托人处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受托人和相关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工程有关工程合同服务内容中材料及设备供应、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合同服务内容中劳务或材料及设备供应。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服务队伍或为他人谋利。
3、受托人义务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1)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2)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任;给受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委托人同时保留建议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受托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的权利。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和签订相关合同内进行。
1)本合同有效期为承发包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2)本合同作为附件,与《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委托人: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受托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