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补征地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技术服务项目投标邀请书
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补征地使用
林地手续办理技术服务项目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补征地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技术服务,招标人为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和企业自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补征地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技术服务。
2.项目概况:迈湾水利枢纽工程于2025年7月2日下闸蓄水,根据后续工作安排需尽快在右岸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增加征地0.28亩(屯昌县);左岸边坡局部出现裂缝和滑塌需要及时进行边坡加固,增加征地0.74亩(澄迈县)。
3.招标范围:对迈湾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屯昌县、澄迈县共1.02亩林地,分市县编制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并进行报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使用林地规划套图、总体规划符合性套图。
(2)项目淹没区林地树种、小班、权属等查验。
(3)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为办理林地手续所需其他报告的编制及协调相关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4)协助招标人完成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的上报和相关审查工作。
(5)沟通省及市县资规部门和林业部门在林地规划调整过程中与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协调进行统一。
(6)协调省及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并取得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满足办理采伐证要求,协助办理采伐证。
(8)配合编制屯昌县0.28亩用地不征不转所需材料,协助办理不征不转手续。
4.招标方式:公开征集。
公告发布媒介:在海南省水利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内容需清晰可辨,注明“与原件一致”)。
2.信誉要求
(1)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暂停;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2022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或严重违约事件;
(4)未被列入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库限制期的单位(限制期内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备注:因“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址链接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故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为准);
(6)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者,投标活动依法受限);
(7)投标人未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者,投标活动依法受限);
证明材料:第(1)-(4)项提供盖章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第(5)-(7)项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的网站查询结果页面完整信息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要求: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招标控制价:19.93万元。
(四)合同条款和格式:详见合同附件。
(五)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其中报价70分,业绩30分。
1.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但等于2家的,继续评审。报价等于基准价得70分,每高于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业绩得分:
2020年1月1日至今,具有编制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业绩的,每个项目得10分,满分30分;
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一项目业绩不重复得分。
(六)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根据综合评分法,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报价函(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如有);
4.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业绩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此处罗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文件递交
1.纸质版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递交1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加盖公章扫描件),纸质版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包装及密封形式不限);
2.投标文件必须于2026年4月8日11时00分前递交至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A栋20楼,并在该时间前不得开启;
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互联网金融大厦A栋20楼
联系人: 张工
电话:0898-65728037
附件1
XXX项目投标报价函
招标人名称:
一、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公司XXX投标邀请书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税额元,税率%。的投标报价,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委托工作。
二、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报价文件。
三、如我方中标:
(一)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二)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作成果及资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合同编号:
迈湾水利枢纽工程补征地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技术服务合同
委 托 方(甲方):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受 托 方(乙方):
签订时间:2026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林业有关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及技术服务地点
(一)项目名称:迈湾水利枢纽工程补征地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技术服务项目
(二)技术服务地点:屯昌县、澄迈县
二、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一)服务内容
对迈湾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屯昌县、澄迈县共1.02亩林地,分市县编制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相关材料并进行报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使用林地规划套图、总体规划符合性套图。
2.项目淹没区林地树种、小班、权属等查验。
3.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为办理林地手续所需其他报告的编制及协调相关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4.协助甲方完成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的上报和相关审查工作。
5.沟通省及市县资规部门和林业部门在林地规划调整过程中与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协调进行统一。
6.协调省及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并取得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满足办理采伐证要求,协助办理采伐证。
8.配合编制屯昌县0.28亩用地不征不转所需材料,协助办理不征不转手续。
(二)服务标准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30个工作日分市县完成公益林占补平衡方案、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乙方提交的成果须符合有关林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达到甲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和完成采伐备案的目的。
三、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项目有关本技术服务的文件、图纸等必要的资料。
(二)甲方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三)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为乙方开展本项目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四、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在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咨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二)乙方提交的成果须符合有关技术服务项目批准文件内容,技术经济协议和林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达到应有的深度。
(三)经主管部门审批和专家评审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6套成果纸质文本。
(四)乙方负责对成果内容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负责对不超出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内容进行必要调整补充。
(五)乙方编制的材料和提供的服务达到甲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和采伐备案的目的。
(六)乙方人员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若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00)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因其他任何因素上浮合同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元,税金为:元,税率为: 。遇税率调整的,不含税金额不变,双方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变更合同总价。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具体如下:
第一次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30%,即人民币元。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次支付: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合同总金额的70%,即人民币元。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七、保密及知识产权
(一)双方负有对合同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公开项目相关事宜。已经公开发布的任何项目信息除外。
(二)乙方负有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保密的义务,保密期限为永久,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纸质资料,应按要求全部归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对甲方所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履行和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服务成果文件(无论是否经甲方验收)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甲方有权自由使用、处置。
(四)若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成果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确保已获得充分授权,免受第三方提起的侵权纠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返还已收取的费用。甲方因此遭受索赔或追责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能按时交付成果,应按日支付千分之一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逾期交付成果超15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乙方编制的成果若不符合要求,须自行修改,直到合格为止,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因此产生的逾期交付成果违约责任按本条(一)执行。
(三)甲方有权直接在任何一次合同款项支付中直接扣除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计算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四)甲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的,乙方给予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以为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但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的2%为限。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时间相应顺延。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乙方提交成果并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付清全部工作经费后,合同终止。
(三)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持陆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附件3
廉洁从业合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廉洁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受托人 (以下简称“受托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合同编号:)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或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反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置。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受托人处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受托人和相关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工程有关工程合同服务内容中材料及设备供应、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合同服务内容中劳务或材料及设备供应。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服务队伍或为他人谋利。
3、受托人义务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1)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2)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委托人同时保留建议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受托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的权利。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和签订相关合同内进行。
1)本合同有效期为承发包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2)本合同作为附件,与《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委托人: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受托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